是否必须通过交警部门和解?
都嘉律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打官司,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 交通律师法律服务,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交警部门调解的,交警部门才能组织当事人和解。如果有任一当事人不同意交警部门调解,交警部门都不能组织当事人和解,所以,通过交警部门和解,不是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
因此,对于是否和解以及是否经过交警部门和解 交通律师,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交警部门不能强制组织当事人和解。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部门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经交警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反悔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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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的利与弊
都嘉律师:诉讼的利:(1)钱多 交通律师网,有时比和解多得数倍的赔偿金;(2)简便,受害人只需在起诉及领赔偿款时签字予以配合律师工作就可以了,*劳神费心;(3)无后遗症,保留了追究后续**和更换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的诉讼权利。
诉讼的弊:必须按照法律程序一步一步的来,处理时间一般会有3~6个月,特别是在证据材料的准备上,必须非常专业、细致和准确,非法律专业人士一般很难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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