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胁迫”
都嘉律师:胁迫 离婚律师咨询,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根据法律和**解释的规定,构成胁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存在有要挟行为;
(2)相对人必须因为要挟行为而产生了恐惧;
(3)相对人必须是因为基于要挟行为从而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和对方结婚的;
(4)实施要挟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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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婚姻的主体
都嘉律师: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此权利 离婚律师免费咨询,哪怕是受胁迫者的父母。法律在赋予受胁迫一方当事人撤销请求权的同时 离婚律师,也允许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弃该权利。只要当事人不主张其婚姻无效,其他人没有权利代其申请。这一制度旨在充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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