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的留置权的行使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264条规定,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付款期限届满时,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作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变卖该工作成果 合同律师电话,以所得价款**受偿。
承揽人受偿的范围包括:报酬及利息、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工作成果折价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过定作人应付款额的,归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人清偿。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
2、 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
什么是隐蔽工程及其理解
《合同法》*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覆盖和掩盖 合同律师免费咨询,会造成返工等重大损失,所以《合同法》*278条规定了承包人在隐蔽之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实践中,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当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及时通知发包人或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参加隐蔽工程的作业。发包人或其派驻的工地代表接到通知后 合同律师qq咨询,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隐蔽现场,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发包人或者其派驻的工地代表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
如果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没有按期对隐蔽工程条件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能及时检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
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而自行进行隐蔽工程的,事后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披露,并在检查后重新隐蔽或者修复后隐蔽。如果经检查隐蔽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当返工 合同律师,重新进行隐蔽。此种情况下,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