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新规定。
原修订草案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加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机构进行。'
有的部门、*提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不允许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直接成为合伙人。这些企业作为法人,应当允许其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但不宜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经研究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法律顾问,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在线法律顾问,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据此,法律**建议对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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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的会计处理
合伙人因为某种原因不愿继续参加合伙,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可以退伙。根据一般规定,合伙人退伙,发生如下的效力:
根据退伙金与退伙人资本帐余额的关系,法律顾问合同,退伙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 退伙金等于退伙人资本帐余额。
2) 退伙金大于退伙人资本帐余额。退伙金大于退伙人资本帐余额,表示合伙企业有商誉存在。其会计处理方法分为:商誉入帐法和商誉不入帐法两种。
3)退伙金小于退伙人资本帐余额。退伙金小于退伙人资本帐余额,公**律顾问,表示退伙人给其他合伙人红利。会计处理时,直接把退伙人资本帐的余额冲销,并把它与退伙金的差额,摊入其他合伙人的资本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