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是合同双方都不想出现的,合同一旦出现违约就很难正常执行下去。如果明确具体地约定违约责任,双方可以根据违约责任约定妥善解决相关分歧,避免诉讼带来时间和精力的无谓投入。多数的企业经营者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合同,不知道该如何约定,经常看到合同中写道: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或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只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这种损失不好计算且举证困难。因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导致企业吃哑巴亏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了使大家在制定合同的时候不留纰漏,杜绝可能出现的纠纷,下面就请都嘉律师给您详细介绍一下违约责任。
(1)部分义务缺乏对应的违约责任。在考虑义务的时候不是单一的,如卖方的交货义务就应当根据延迟支付、不能交付、交付物品不符等分别约定违约责任。若合同部分义务缺乏对应的违约责任,因该部分义务履行发生分歧时,合同履行,双方必然产生争执。
(2)违约责任缺乏具体的计算方法。一些合同义务违反带来的损害很难明确,双方*就责任承担标准发生分歧,因此合同缺乏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方法就会存在法律风险。
(3)未设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当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达到一定程度,继续履行合同已经失去意义,然而企业若没有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企业常常付出较大的代价。
乘客下车途中受伤怎样赔偿
案件回顾:
2013年,公交公司职员郝峰驾驶公交车由南向北行驶,乘坐在该车上的原告张大妈从后车门处下车,在张大妈下车过程中,郝峰关闭车门,致使张大妈被关闭的车门推倒在车门外的地上受伤。当日张大妈被送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随后,张大妈向朝阳区法院递交诉状,合同违约责任,要求郝峰、公交公司赔偿其损失7万余元。朝阳区法院认为,郝峰系公交公司职员,其履行职务行为致张大妈人身损害,应由公交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郝峰作为公交车驾驶员,合同范本,在乘客未能安全下车的情况下即关闭车门,导致钱某受伤,公交公司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张大妈在下车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可适当减轻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了由公交公司赔偿张大妈53742.75元损失的协议。
律师解析:
郝峰系公交公司职员,其履行职务行为致张大妈人身损害,应由公交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郝峰作为公交车驾驶员,在乘客未能安全下车的情况下即关闭车门,导致钱某受伤,公交公司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张大妈在下车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可适当减轻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 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 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 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 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 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