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一项重要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下面就给您详细介绍一下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劳动纠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四) 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劳动纠纷律师免费电话,通过上面的内容您一定对情事变更原则有了更好的了解,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大家一定要引起重视,如果您有什么需要,可以咨询北京都嘉律所。
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纠纷律师qq,是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劳动纠纷律师电话咨询,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A、预告解除
两种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即时解除: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对于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